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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河北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2003年底省政府决定成立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了《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2004年,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安全状况逐步好转。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小组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协调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行动,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食品安全评价和食品质量监测年度计划,统一发布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统筹安排评价和监测经费。
 
 
成员单位职能

省农业厅工作职责:

         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农药、肥料(主要为复混肥)、种子、农机及农机零配件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和行业标准,对无公害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工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前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对绿色食品食品德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省卫生厅工作职责: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坚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督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和单位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省质检局工作职责:

        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计量监督工作;采取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加帖(印)QS标志等措施;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出云、储运、包装等方面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强化对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省工商局工作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督促引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购销台账,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标识、包装标注、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商务厅工作职责:

        对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加工领域有条件企业严格自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查和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检测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负责监督管理蓄禽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生猪及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省公安厅工作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作职责:

        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省教育厅工作职责:

        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做好监查和指导工作

省粮食局工作职责:

        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质量监督、工商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林业局工作职责:

       制定和完善果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确保果品食用安全。

省监察厅工作职责:

        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查处。

省民族宗教厅工作职责:

       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对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制样、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

省盐务局工作职责:

       生产领域盐业管理,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盐业准运证发放与管理,食盐计划的调拨;盐业质量监督管理;对食盐生产、加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

省供销社工作职责:

        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省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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