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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
冀政函〔2011〕115号
2011年11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

(冀政函〔2011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

乡镇(街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作为乡镇(街道)政府常设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乡镇(街道)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兼任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任务配备至少3名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

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县(市、区)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部分执法活动,并对其开展业务指导。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本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接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配合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第一时间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工作;负责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工作;做好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一)日常巡查制度。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排查隐患和信息上报为主,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工作,由县(市、区)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履行。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在执法检查中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食品安全监管台账和各种票证;暂扣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在辖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涉及到罚款、罚没物品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案件,要立即控制现场,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管环节划分,移交并协助相关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协调制度。遇到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或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由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本辖区卫生、农业、纪检、公安、教育、供销、粮食、林业、动物卫生监督等基层单位负责人、工商派出人员,配合县(市、区)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县(市、区)质监、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没有基层单位的部门要派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搞好配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进行查处。

(三)信息通报制度。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反馈平台,明确信息通报的具体途径、联系方式、反馈时限等,与本级各相关基层单位、村委会(居委会)、食品行业协会等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主动衔接、密切配合。各相关单位要设立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向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互相通报,统一口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四)应急处置制度。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急处理责任。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成立专业性强的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应急分队。要坚持群防群控,规范应急救援程序,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预警。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综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五)业务培训制度。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须经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有关监管部门和法制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按有关规定配发全省统一制式的执法证件。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每年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开展业务培训不得少于2次。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要通过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培训。

(六)考核评估制度。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市、区)目标考核体系,以“年考核、季督导、月评价”的形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工作目标落实情况、专项治理、信息宣传与培训、应急体系建设以及工作是否具有特色等。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测评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为年度优秀等次的,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凡辖区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对工作不落实甚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一律严肃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员编制。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结合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在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积极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的编制。各县(市、区)可通过公开招录或从乡镇(街道)其他部门调剂等方式解决。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人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协调,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按支出责任划分,保障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经费的落实。省、市两级财政要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分配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食品检验检测装备资金时,向乡镇(街道)倾斜。

(三)解决办公场所及设备。乡镇(街道)政府要为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落实固定的办公场所,购置必备的办公设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快速检验仪器等设备配置问题。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建工作,并逐步纳入规范化运行轨道。对工作不落实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挂牌督办、跟踪督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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