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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拟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人作假十年内禁从业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09月1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有因的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对辖区内的试验、检验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稿称,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试验、检验机构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试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试验、注册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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