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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审议实施食品安全法草案
来源:中国质量报
2011年06月13日

  在日前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草案修改稿新增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生产日期标注、回收食品规范、进货查验记录、现场巡查、监督管理无缝衔接、诚信体系建立、统一举报投诉和举报奖励8个方面的制度。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应对添加剂的使用实行告知公示制、承诺制和责任制,立法还应当细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相关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违规添加或吊销许可证。还有委员建议,应对可加可不加的添加剂予以明确规定。

    针对有的企业进货查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修改稿新增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进货票据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新增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回收食品应当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针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上海还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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