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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肉疙瘩”火腿生产企业、销售摊点处理情况简报
2008年02月19日

2008年1月2日,《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肉毒毒素中毒事件处理意见〉的通知》(冀食安办〔2008〕1号)印发后,相关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处理意见要求对事件进行了处理,帮助中毒患者解决了医疗费用,对相关责任企业和销售摊点进行了处理,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群众利益,确保了社会稳定。

省质监局接到《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肉毒毒素中毒事件处理意见〉的通知》后,印发了《关于对石家庄乾丰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处理意见的通知》,对5家责任企业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要求石家庄、保定、衡水质监局根据文件精神,对相关责任企业进行处理。

一是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一查原辅料。企业应与出售原料肉企业签订协议书,并保证批批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二查生产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设施与生产环境应符合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生产设施确有变化,符合变更条件的要按程序备案;三查生产工艺。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备案的标准进行检查。

二是监督企业对封存的原辅料及成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对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可恢复生产,否则责令企业继续整改。

省工商局接到《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肉毒毒素中毒事件处理意见〉的通知》后,及时进行了部署,各有关市、县(市、区)工商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按照文件要求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肉疙瘩”火腿经营者、摊点进行了处理。

肉疙瘩火腿经营者、摊点查处情况表

经营者名称

地址或住所

查处结果

杨海平

平山南甸镇魏家院村杨海平小卖部

无照经营,依法取缔。

刘吉友

平山岗南镇怀常峪村刘吉友小卖部

无照经营,依法取缔。

赵玉禁

无极县花园街早市

无照经营,依法取缔。

张明报

晋州市周头乡赵兰庄村张明报小卖部

无照经营,依法取缔。

白毛方

元氏县南因镇仝梅吕村白毛方小卖部

依法没收火腿,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无照经营,依法取缔。

黄书臣

栾城县西营乡黄家辛庄村黄书臣小卖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白叔平

平山县北冶乡塔崖村白叔平小卖部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元。

张利斌

栾城县窦妪镇北牛家庄村张利斌小卖部

依法取缔。

李世民

栾城县柳林屯乡大任庄村李世民小卖部

依法没收火腿,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张尽忠

鹿泉李村张尽忠批发部

依法没收火腿,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杨力兵

栾城宋北村杨力兵小卖部

依法没收火腿,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阎健芳

栾城县柳林屯乡大任庄村阎健芳超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乔健云

栾城县柳林屯乡夏凉村乔健云超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00元。

赵二校

裕华区方村镇贾村集市流通摊

依法取缔。

杨李冰

栾城县柳林屯乡城郎村杨李冰小卖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元。

赵喜军

栾城县柳林屯乡西白庄村赵喜军菜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曹振海

灵寿小东关市场曹振海超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马素英

平山曲阳南白店村马素英门市部

依法取缔。

尹满昌

灵寿县三圣院乡北纪城村尹满昌小卖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00元。

马金花

灵寿新开街肉食批发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王长生

正定县九门里大寺前街15号长生肉食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50元。

赵三晓

正定县南楼乡许香村一超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郝彦根

保定定州市

无照经营,依法取缔。

冠秀茹

保定定州市

无照经营,依法取缔,罚款3000元。

宋增志

保定定州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李东英

保定唐县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元。

汪乐峰

保定唐县

依法取缔。

 

南根远

衡水冀州市西王镇五分村

、没收乾丰牌火腿根;、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崔香从

衡水安平县建材市场

、没收剩余建民牌火腿根;、取缔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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